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護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護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護字第247號抗告人0000-0000上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97年度司護字第24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
┌──────┬──────┬────────┬────────┬────────────────────┐│代號│真實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0000-0000B│ 張裕發 │Z000000000號│民國54年10月27日│戶籍地址:高雄縣○○鎮○○路○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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