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2224號債權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乙○○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票號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為星瀚國際傳播有限公司,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乙○○為星瀚國際傳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開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本件支票應係債務人乙○○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應係星瀚國際傳播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債務人乙○○既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則除對債務人乙○○部份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