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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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強制遷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6號上訴人 羅俊彥 被上訴人 莎士比亞 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琇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強制遷離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93,000元(請求遷離及出讓部分,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萬元計算,再加給付罰款部分係43,000元,合計為1,6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