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32號原告 林玉婉 被告十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武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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