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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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408號債權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麗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經查,債權人以被繼承人 郭非比 生前積欠醫療費用,嗣第三人郭非比於110年2月26日死亡,繼承人即債務人郭麗琴為其繼承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110年7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所載,債務人郭麗琴聲明拋棄被繼承人郭非比遺產之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則債務人郭麗琴業已拋棄繼承,債權人對債務人郭麗琴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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