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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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76號

債權人 陳柏諺

債務人 蔡廣糧 即寵愛貓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LINE截圖貓大仙為債務人蔡廣糧即寵愛貓舍之釋明資料,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2月8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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