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泉文具保人邱芳蘭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82號、102年度執字第9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芳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泉文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聲請書誤載為捌八元,應予更正),由具保人邱芳蘭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邱芳蘭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拘提無著,有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另具保人邱芳蘭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