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振賢 債務人 李漢興 債務人 許建文 債務人 王志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零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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