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亞洲歌萊美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四三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邱靜琪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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