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125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史瑞田 債務人 余智傳 債務人 余天賜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史鑾美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史鑾美於民國98年7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對其債務僅負限定責任,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超過前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