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繼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參點零柒柒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2號被告廖繼郁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3.0775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安保字第648號),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2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共3.0775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安保字第648號),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8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390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確皆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2只,其與所附著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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