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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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林志勳 被告 林文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67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欣恩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婷儀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金訴 字第 195 號(112.06.14)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153 號裁定(112.06.1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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