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42號債權人 林家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翊 「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羅翊「偉」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