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749號債權人臺南市左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茂昌 代理人 朱柏憲 債務人 嚴汶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除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外,另請求自民國109年5月9日起至109年6月9日止之遲延利息,惟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最後一期繳納之金額攤還本息至109年5月9日,則自下一期應繳納款項之翌日起即109年6月10日起始得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是債權人就本筆借款,其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之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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