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代理人代理人 周明嘉
史文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蕭錫建 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蕭錫建(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破產。選任 顧定軒 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號十二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在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七法庭召開。
蕭錫建應自即日起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
理由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
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蕭錫建截至民國104年8月24日止,已積欠聲
請人債務高達新臺幣(下同)1億6853萬7774元,經聲請人多次與蕭錫建進行協商,迄今未果,為維護聲請人債權權益,爰聲請宣告蕭錫建破產等語。
經查:依附件一所示之債權人清冊,蕭錫建之債權人共計有聲
請人等11人,負債本金總額為13億6329萬6948元,而其不爭執之財產清冊及價額,以及本院依職權函詢所得之目前可能尚存之資產如附件二所示,共約200餘萬元,足證其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
綜上所述,蕭錫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
權人復有2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蕭錫建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