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莊忠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團法人 劉俊秀 紀念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
二、財團法人劉俊秀紀念文教基金會之第8屆董監事名冊。
三、本件修訂聲請意旨所示章程之事項有無經過董事會或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如有應提出相關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紀錄,並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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