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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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全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01號聲請人 杜啟銘 住臺北市○○區○○○路○段55相對人 蘇怡文 住臺北市○○區○○路1段上列當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元,向管轄法院起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3520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352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1233號)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就借款部分,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而未起訴;就侵占款項中之5,167,900元部分,相對人已遭敗訴確定。聲請人因此就上開借款及侵占款項部分聲請本院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並已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114號卷宗可稽,餘153,400元則尚未經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而未起訴,亦無假扣押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情事變更等情事,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就超過153,400元部分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既該部分假扣押裁定業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確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屬有間,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具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