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892號債權人臺南市仁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宋偉儒 非訟代理人 蔡滿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榮達潘夢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蔡榮達、潘夢泉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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