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智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同日簡式審判程序中就部分犯行翻供而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