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麗娟 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2年度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實記載,上開文書可於司法院網站下載範例填載之。
三、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薪資證明,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五、陳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若有)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