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 張力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忠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