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瑋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關於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記載,顯係誤載(原判決之事實、理由、所犯法條欄已分別認定被告此部分乃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惟此部分誤載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韋仁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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