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陳琳樺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
參加人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德商西門子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PeterLoescher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孫煜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具狀說明:㈠系爭發電機之供應設計安裝,兩造間之法律關係為何?㈡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87年1月26日函知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策趕工時,施工進度為系爭工程(即設計、建造、運載、安裝、測試及操作維護訓練)之何階段?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