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秀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961號),本院認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古秀梅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業已依照本院106年度竹北簡字第95號民事判決賠償告訴人 鄭碧菡 因本件過失傷害案件所受損害,告訴人並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上開判決、本院106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