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榮具保人楊淑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公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淑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信榮因槍砲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楊淑眉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判決、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字第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
106年9月25日 竹檢坤執 公106執3851字第029877號函暨追保函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足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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