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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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償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菱山鑄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玉惠 上原告與被告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償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1,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