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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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64號聲請人 廖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美建 即高昇派報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7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揭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其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據。惟其提出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新莊區、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等件,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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