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張智翔 被告 劉偉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97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葉力旗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