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孟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約定於94年4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㈢、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12月2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孟鴻│自民國94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19,999元││月28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