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鄭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10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約定於93年
9月9日清償。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借款約定書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壹條第三款可稽。
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4年7月1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文銘│自民國94年7│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29,465元││月20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