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榮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0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福華明鏡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鹿│98年4月16日│34,000元│LK0000000││││限公司│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