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債權人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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