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債權人合上興液化石油氣分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霞 債務人 王威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威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欲請求之金額為何?(依台端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理由欄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919,100元,而狀附之支票影本合計金額為新臺幣1,749,100元,顯不相符,若為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王威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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