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51號原告 邱福專 被告高雄市鳥松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曾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499元【計算式:
{大同段468、468-1地號土地面積(183.1+152.85)㎡×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6)}+(原告請求被告價購大同段468-2地號土地預期可獲得利益額)165,540元=438,4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