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 鄭麗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顏督訓┌───────────────────────────────────────────────────┐│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明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79ND-006767││1│1000││├──┼───────────────┼──────────────┼────┼───┼────┼───┤│002│東明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79ND-006768││1│1000││├──┼───────────────┼──────────────┼────┼───┼────┼───┤│003│東明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81NX-0312││1│150││├──┼───────────────┼──────────────┼────┼───┼────┼───┤│004│東明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69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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