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著作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24號抗告人中港影視錄音視聽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閩 兼上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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