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8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任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