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27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乙○○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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