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48號聲請人伊克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均 代理人 廖威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婷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聲請狀送達翌日」或「提示日民國113年4月28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