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499號債權人 黃鐵男 債務人 黃火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故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九、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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