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家和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7年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茲法務部業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63號、99年度訴字第22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3年10月確定,再由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受刑人於99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6年10月18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
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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