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1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俊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1月22日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2月16日確定;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7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97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5年8月30日確定;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於
105年10月21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於105年12月6日確定,前開2罪,嗣經本院於10
6年1月25日以106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6年2月14日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6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5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2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
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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