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黃詩晏
施濬宸
陳冠瑋 鄭濬彬 陳廷威 共同送達代收人暨訴訟代理人 陳沛羲 律師被告恆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林子勛 被告 曾麒峵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楊寧
蘇倍萱
張宸瑋
陳建嘉 蔣咏娗 謝家琪
鄭欣韻 黃茂澤
邢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葉芮羽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