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2292號債權人吳榮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育勝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以新北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23日核定)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轉本院管轄,惟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所提出之文件為彩色影本,並非正本,另債權人亦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且未載明執行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2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式有所欠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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