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2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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