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陳茂吉 被告 周登堂 原名 周博士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陳述 略稱:原告因被告周登堂之故,而投資EMBT基金,茲被告周登堂業已起訴並判刑,爰依法請求其賠償原告所受損失等語。並聲明:被告周登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65元及民國10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周登堂抗辯:原告並非被告所招攬加入EMBT基金,對於何人招攬原告加入,被告亦不知情,故原告之訴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含不另為無罪諭知,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8號判例參照)、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周登堂被訴與被告 周汎可 、訴外人 莊硯全 等人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判決確定;而被告周登堂被訴非法多層次傳銷部分,就原告部分,亦經本院不另為無罪判決確定,有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可稽,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周登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