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友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昀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金宇泰建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109年9月1日530,806元SCAA0000000受款人:友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