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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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戒治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5年12月20日95年度簡字第1843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3893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循被害人乙○○之請求以原審量處被告之刑度過輕云云起上訴。
二、經查原審量刑所依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係幫助犯罪,並非實施詐欺行為之主犯,但所為助長詐欺犯行,造成被害人之損失、惟坦認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循告訴人之請求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尚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盧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