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四0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四0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6年度除字第33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票號│備考│├──┼───────┼────────┼──────┼──────────┼──┼──┤│001│財進機械企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6月30日│200,000元│2266│││││新豐分行│││││├──┼───────┼────────┼──────┼──────────┼──┼──┤│002│財進機械企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6月30日│50,000元│2267│││││新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