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80號上訴人李寧被上訴人 毛郁平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440號),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5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上訴狀所示。
二、被上訴人方面: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毛郁平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16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40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原審依前揭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夏金郎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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